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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园内死亡,景区被判担责冤么?是景区管理的问题吗?

作者:富瑞泰 日期:2016-09-19 10:24:08 标签:

  石女士在回家探亲途中下落不明,家人几经寻找后接到警方通知,石女士已在怀柔红螺寺景区内的游道边死亡,且系非正常死亡。因认为景区管理者存在管理疏忽,石女士的家人将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承担责任。法院经审理,认为景区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,对石女士死亡承担次要责任,赔偿相关损失22万余元。 

  对于家属的赔偿要求,景区辩称,石女士没有购买门票,与景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,其死亡与景区无关。 

  这个理由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。有人甚至认为,法院的判决有“和稀泥”之嫌,“不能因为死者一方是弱者,就无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!” 

  持这种观点的景区和网友,显然只看到了石女士一方的责任,而忽略了景区事实上也存在管理疏忽等责任的事实。而法律事实上也是判决石女士家人一方,承担主要责任,景区承担次要责任的。 

  景区为什么要承担次要责任呢。原因至少有三个:一是景区属公共区域,景区管理者明显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这个公共区域进行相应管理。而石女士死亡于景区之内,景区岂能无责?二是景区在石女士死亡前,采取了封山措施,石女士可能因为封山而被困。况且,景区辩称石女士没有买票,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自证无辜。三是景区应该预见到封山有可能造成人员被困,但其明显疏于管理,没有尽到必要的巡查与巡逻等职责,导致石女士被冻死都未被发现。 

  因此,法院判决景区承担次要责任,明显是依据事实情况做出的,这个判决结果保证了基本的公正与公平。 

  联系此前一些动物园猛兽咬人事件,这个判决结果给予我们的警示意义在于:成年人,或者相关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人,有责任也有义务为自己、为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责,甚至要承担监护责任。但作为景区等管理者,不能因为人们自身的责任,就忽略景区应有的相应管理责任、安全保障责任。 

  换言之,石女士在景区内身亡,其自身或者她的监护人,明显是有责任的,但景区被判决承担次要责任,并不算冤枉。景区的管理应该提升。 

  来源:黄山日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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